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落實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增強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誠信意識,規范餐飲服務經營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和管理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檔案(以下簡稱監管信用檔案),是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的有關轄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許可、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以及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服務活動中形成的反映其遵規踐諾狀況的各類文件材料的總稱。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管信用檔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監管信用檔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應遵循依法、全面、客觀的原則。
第二章 監管信用檔案的內容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監管信用檔案,支持和鼓勵建立電子監管信用檔案。
第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許可情況: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聯系人、聯系電話、許可申請材料、許可類別、備注、許可證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和許可變更、延續、補發和撤銷等資料;
(二)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現場檢查筆錄、監督意見書等;
(三)監督抽檢情況:抽檢的品種、數量、檢驗結果等資料;
(四)查處違法行為情況: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立案、調查、處罰等資料;
(五)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根據工作需要或上級部門部署開展的專項檢查中形成的各類資料;
(六)量化分級管理情況:餐飲服務提供者量化級別的確定及其評定記錄;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培訓考核合格證明及培訓記錄;
(八)舉報投訴處理情況:舉報投訴的記錄、調查核實、處理等資料;
(九)食品安全責任人約談記錄情況;
(十)被列入“黑名單”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公告及曝光情況;
(十一)其他監督管理信息。
第八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用檔案建立的具體形式和內容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
第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并完善自身食品安全檔案,及時更新,妥善保管。
第三章 監管信用檔案的管理
第十條 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監管信用檔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整理、保管及銷毀等內容。監管信用檔案的整理應一戶一檔。
第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監管信用檔案納入日常工作,指定部門或人員負責監管信用檔案的管理。
第十二條 監管信用檔案管理應符合檔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檔案信息要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更新,編排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監管信用檔案保管設施設備,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污染、防蟲害等工作,以及做好電子監管信用檔案的安全工作,確保監管信用檔案安全。
第十四條 監管信用檔案的銷毀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信用檔案工作應接受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違反規定提供、更新、披露、使用企業監管信用檔案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 監管信用檔案的使用
第十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用“黑名單”制度,加強對失信企業的監管,倡導誠信經營。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食品安全信用 “黑名單”:
(一)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
(三)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
(四)未按規定備案和公示食品添加劑的;
(五)采購和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或來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
(六)發生食物中毒責任事故的;
(七)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2次以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的;
(八)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
(九)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十)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餐飲服務許可證》的;
(十一)經營場所改、擴建或經營項目變更未經審批的;
(十二)未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的;
(十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對被列入監管“黑名單”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重點監管,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發布監管公告或向社會公開曝光;
(二)2年內不得承擔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接待任務;
(三)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從重處罰。
(四)3年以內連續3次以上(含3次)列入監管“黑名單”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二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監管信用檔案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方便。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